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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民族日报 2018-04-20 09:10 大字
 

(接3月29日2版)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书面提交的《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民族成分变更,由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出具《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反馈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并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五)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据《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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