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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公告

陇南日报 2018-04-12 02:32 大字

中央、省驻陇单位,市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甘肃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和《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甘肃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陇政办发〔2017〕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中央、省驻陇单位,市直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时间及地点

2018年4月1日至6月30日

陇南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地址:陇南市政务中心环保大厦五楼5011室)

联系人:王磊曹正宗

联系电话:0939-826192513629399188

三、年审须提交资料

(一)用人单位签章的《甘肃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报表》(请从甘肃残疾人就业信息网www.gscjrjy.org.cn下载填写)。

(二)用人单位2017年1月、6月、12月的职工名册和工资表(须为装订在会计凭证后的工资单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职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依法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2017年度为残疾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资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复印纸,并加盖单位公章。

四、有关要求

(一)各机关单位前来参加年审,对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地税部门全额核算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用人单位聘用的残疾职工工资必须达到上年度当地市(州)最低工资标准。

(三)机关、团体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从各单位公用经费中按照向财政部门申报的金额,以“社会保障缴费(保障金)”项目列入各单位部门预算基本支出;年度预算开始执行后,各单位在收到指标和额度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向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四)对以前年度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追缴。

陇南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8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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