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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安监干部十二种情形可容错纠错

甘肃经济日报 2018-03-01 09:30 大字

本报兰州讯(记者 房惠玲)2月28日记者获悉,《甘肃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下发,今后全省安监干部十二种情形可容错纠错,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办法》明确,容错纠错是指对甘肃省安监局机关各处室(委、办)、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担当和日常监管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在落实省局决策部署中出现工作失误和偏差,但经过民主决策程序,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处室(单位)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因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创造性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等十二种情形可以容错纠错。

《办法》明确,容错纠错工作应当切实把握好政策界限,严格按程序合理依规实施,不得徇私舞弊、搞人情关系,不得接受任何好处。要通过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澄清保护,消除干部思想顾虑,鼓励干部积极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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