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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或伪造监测数据 最高罚百万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西部商报 2018-02-14 02:29 大字

西部商报讯(记者 李杨)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开有关排污信息,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甘肃省政府法制办就《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在2018年3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办法》提出,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其他排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排污许可证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实行统一编码,其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偷排超排情节严重 责令停业

《办法》还提出,排污单位存在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存在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及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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