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实施 甘肃省质量安全事件问责程序启动
甘肃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近日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办法》明确提出,对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办法》提出,质量工作的考核对象为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评分在60分以下为不合格。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不合格。对于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每日甘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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