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出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新规
每日甘肃网8月16日讯 (兰州晨报记者 田玥)8月15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该厅近日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指导和规范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明确了参保对象、办理流程等,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证逐步换发为社会保障卡,在换发前可继续使用。
农村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规程》明确,甘肃省居民医保参保对象是指在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统称大中专学生),国家和甘肃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新生儿在父母户籍所在地办理
具体办理中,城乡居民以个人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首次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参保登记时需携带本人相关证件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社保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低保人员、低收入困难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参保,依据相关规定执行。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未在户籍地参保的,应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由单位协办人统一到学校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新生儿在其父或其母户籍所在地缴纳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时间错过正常缴费期限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同时缴纳出生当年度参保费用,并按规定缴纳次年度个人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办理参保登记
《规程》明确,原已参加了各类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再办理参保登记。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的,应转为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停保期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原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因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情形中断的,应按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居民医保并享受相关待遇。
城乡居民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居民医保关系,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后,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接续手续,在本年度待遇享受期内其居民医保待遇不中断;办理转出手续后,在转入地按照当地规定参保缴费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医保和新农合卡证将逐步换发为社保卡
基层社保服务机构对首次参保的城乡居民核发社会保障卡和使用手册,建立社会保障卡领取登记制度。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证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证逐步换发为社会保障卡,在换发前可继续使用。遗失社会保障卡的参保居民,本人要及时向发卡银行和社保经办机构或基层社保服务机构申请挂失,再持身份证按规定补办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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