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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野日前夏河县常务副县长王强将写有为民务

兰州晨报 2013-12-05 20:1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赵野)日前,夏河县常务副县长王强将写有“为民务实, 清廉高效”的一面锦旗送到了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李明和合议庭法官手里,而此前,该案的另一方当事人迪威公司老总王某也向省高院送来了“公正执法, 一心为民”的锦旗,这两面锦旗都源于省高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夏河县政府和迪威公司的一起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纠纷案。经省高院调解,该案由迪威公司支付夏河县政府各项补偿款3400万元圆满解决,双方握手言和。

2009年7月,夏河县政府代表该县400户干部职工与迪威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开发联建协议书》,双方约定夏河县政府以2600元/平方米的价格购买迪威公司待建的商品房400套,两年内建成交付使用。协议签订后,夏河县政府支付了1200万元定金。

而在合同履行中,因迪威公司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建设等手续,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项目在2010年4月30日前开工建设,夏河县政府再支付迪威公司1500万元用于项目前期费用,但后来工程仍未如期开建。

后该项目的用地、建设手续陆续办理完毕,迪威公司却拒绝履行此前协议,并向夏河县政府发出《商榷函》,提出由于建设成本飞涨,双方对价格多次协商,但无法达成一致,要求解除合同。夏河县政府答复,如迪威公司于2011年10月28日前退还各项费用2600万元,双方合同解除,但迪威公司未能如期支付退还费用。

此后,双方又多次协商但均未妥善解决,2012年冬天,夏河县政府向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迪威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在赔偿1.2亿元损失的基础上解除合同。诉讼中,迪威公司亦提出反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双方各半承担资金利息损失216万元。

案件受理后,省高院合议庭通过审查证据和庭审询问、质证,查明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展开调解工作。

夏河县政府认为,由于迪威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按时交付房屋,致使干部职工的购房成本大幅上涨,损失远远大于1.2亿元。而迪威公司则认为,双方合同是在没有任何建房手续下签订的,应该是无效的,所以只愿承担利息损失100万元。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初步调解未果。

为此,省高院民一厅负责人、民事专委、主管副院长出面做当事人的工作。法院开诚布公的态度打动了双方当事人。最后,经过十余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双方解除合同,由迪威公司支付夏河县政府各项补偿共计3400万元,当事双方握手言和。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迪威公司已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赔偿款项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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