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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 珊瑚项链引发命案凶手杀人还焚尸

兰州晚报 2015-04-17 08:07 大字

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为了一条珊瑚项链,两名年轻男子杀人焚尸,对于如此恶劣的行为,昨日,甘肃省高院公布终审裁定,以抢劫罪判处主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对其限制减刑。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为甘肃省玛曲县人,斗格加生于1989年,义西求知合生于1996年。

2013年1月,斗格加向义西求知合提议共同抢劫被害人尕某某。2013年1月13日下午,斗格加与义西求知合商量并准备作案用的刀子后将尕某某约出,于当晚12时左右将尕某某骗至玛曲县赛马场附近牧民定居点北侧,义西求知合借口方便,趁尕某某不注意,用打狗棒朝背对自己的尕某某头上击打一棒,尕某某被打后与义西求知合发生撕扯,斗格加在尕某某右侧腋下捅了一刀,之后二被告人将尕某某拉扯至公路边的一处草地上,尕某某见难以逃脱,立即将珊瑚项链取下交给斗格加,央求二人放了自己,义西求知合借机向尕某某索取其瑞麒牌小轿车的钥匙。

在取得车钥匙后,斗格加与义西求知合经过商量,两人一起用皮绳缠绕尕某某的脖子,直至其死亡。接下来,斗、义二人骑摩托车到尕玛路众兴宾馆,从斗格加摩托车内抽出两大塑料瓶汽油并携带至玛曲县首曲宾馆,给瑞麒小轿车加油后,将车开至尕某某尸体处,将尸体装进后备箱,运至欧拉乡三岔路口附近的水葬台附近,在尸体上浇了一瓶汽油后点燃进行焚烧。随后二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

2013年2月23日,二被告人在玛曲县被抓获归案。法医鉴定意见认为,死者尕某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伤右肺,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玛曲县物价局核价,被抢物品总价格为79890元。

2014年5月9日,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斗格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斗格加限制减刑;被告人义西求知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未抗诉,依法报请甘肃省高院核准。省高院认为,被告人斗格加、义西求知合事先预谋,采取殴打、刀刺等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核准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斗格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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