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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董子彪玛曲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盗走他人

兰州晨报 2014-08-15 12: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子彪)8月12日,玛曲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盗走他人保险柜的桑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4日凌晨1时许,豆某某(已判刑)与在碌曲县郎木寺乡加仓村逗留的被告人桑某驾车赶到玛曲县城。豆某某用一撬胎棒将受害人万某家玻璃暖廊门锁撬开,翻窗入室。豆某某、桑某在卧室内盗窃一保险柜及一件衣服、一条腰带,并将保险柜抬到汽车后备箱内逃至河曲马场水库附近草滩上,将保险柜门砸开,取出里面一条珊瑚项链、一对金耳环(附带珊瑚、绿松石重52克)及100元人民币,将保险柜等剩余物品一同扔进黄河后潜逃。此后,豆某某、桑某将盗取的珊瑚项链在四川阿坝县以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各分得1万元;金耳环改制成两枚戒指,二人各分得一枚。后经鉴定,盗取物品价值达4688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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