碌曲“11·29”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碌曲“11·29”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
本报甘南2月28日讯 (记者白德斌)今天下午,碌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拉毛道吉、尕藏索南木、才松加故意杀人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拉毛道吉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被告人尕藏索南木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才松加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碌曲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碌曲县人民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理此案,充分保障了三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中,法庭为三被告人提供了藏语翻译,对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调查、辩论,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
碌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9日14时30分许,碌曲县双岔乡落措村村民才项南木杰在碌曲县双岔乡洮河大桥向东南60米处的碌阿公路路面上自焚。被告人拉毛道吉、才松加上前察看,并认出自焚者是同村的才项南木杰。拉毛道吉和才松加随即跑进附近奥尖加经营的商铺里,拉毛道吉拿了2瓶用1.25升塑料饮料瓶装的汽油,才松加拿了1瓶用1.25升塑料饮料瓶装的汽油返回现场。拉毛道吉将其中1瓶递给在现场的被告人尕藏索南木,三人将各自手中的汽油浇在侧倒在地正在燃烧的才项南木杰身上。拉毛道吉在向才项南木杰身上浇汽油时,不慎将自己所穿棉衣和内衣引燃,便急忙脱下棉衣和内衣扔到才项南木杰的身上。随后,拉毛道吉又将尕藏索南木停放在附近的摩托车毛毯坐垫取下放在地上,尕藏索南木赶来,二人打开摩托车油箱盖,将车放倒并一同摇晃摩托车往坐垫上倒油,后一起将摩托车坐垫扔到尚有生命迹象的才项南木杰身上。
碌曲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拉毛道吉、尕藏索南木、才松加在才项南木杰自焚现场,不但不采取救助措施,还共同向尚有生命体征的自焚者才项南木杰身上浇汽油、扔助燃物,帮助自焚者才项南木杰加速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拉毛道吉、尕藏索南木、才松加共同采取了帮助才项南木杰自焚的行为,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尕藏索南木、才松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充分考虑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上述判决。
省、州、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亲属等5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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