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临潭磨沟遗址保护的决定 (2018年10月26日州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磨沟遗址位于临潭县王旗镇磨沟村。遗址包含仰韶、马家窑、齐家和寺洼等史前文化的不同遗存。磨沟遗址是迄今甘南地区发现的最早的人类活动遗址,遗址内涵丰富,延续时间长,保存完好,对研究四种文化形态的分布与延续变异关系具有重要价值,并对研究齐家文化的社会结构、家庭婚姻状态和社会复杂化进程提供了全新的考古资料,进而对中国文明起源不同模式的研究有着深远影响。磨沟遗址被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论坛列为“2008年度中国六大考古新发现”之一,被国家文物局评为“2008年度全国十大考古发现”之一。2013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为了加强临潭磨沟遗址保护,保障文物安全与管理,促进文物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甘南州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保护管理原则。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做到遗址保护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相结合,使文物保护成果惠及当地群众,确保磨沟遗址的真实性、完整性,为今后开发利用奠定基础。
二、划定保护范围。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磨沟遗址的保护范围为:东至磨沟河西岸,南、西分别至王旗镇红景山根,北至洮河西南岸。建设控制地带范围为:东到临潭四中,北至洮河为界,南至四中小路,西至王旗村下社。
保护范围和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损毁保护标志。
三、遗址保护内容。包括墓葬、祭祀坑、窑址、窑穴、灰坑、灰沟、房址等遗址;陶器、骨器、石器、玉器、金属器、木器等遗物,以及构成磨沟遗址历史风貌的自然生态、地理环境。
四、设立保护机构。为加强磨沟遗址保护与管理,开展安全检查,保障文物安全,应当设立磨沟遗址保护机构,配备保护人员。
五、明确保护责任。州人民政府和临潭县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负责磨沟遗址保护、管理及利用工作。磨沟遗址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磨沟遗址所在地群众有保护遗址的义务。州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和临潭县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对磨沟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的文物保护工作。磨沟遗址保护机构为直接责任单位,专门负责磨沟遗址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具体工作。
六、保护范围禁止行为。保护范围禁止放牧、垦荒、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焚烧、野炊;禁止倾倒、堆放垃圾和废弃物,排放污水;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建坟、立碑;禁止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七、加大保护投入。州人民政府和临潭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磨沟遗址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对磨沟遗址保护机构与人员经费予以保障,对遗址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信息化建设运行及维护进行必要的投入,保障保护工作需要。
八、编制保护规划。州人民政府和临潭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临潭磨沟遗址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提高全民意识。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教育规划,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文物,营造“保护文物光荣,破坏遗址可耻”的社会氛围,提高全民保护文物意识。
十、严惩违法犯罪。州、县两级公安、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遗址安全管理制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等安全措施,强化遗址安全巡查,从严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倒买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动。对于破坏、损毁、污染、盗窃文物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争取保护项目。州人民政府和临潭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文物保护政策及有关规定,积极申报磨沟遗址保护项目,争取磨沟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和磨沟遗址博物馆建设,做好文物展示利用。开展磨沟遗址文化研究,宣传磨沟遗址的独特历史文化价值,引导鼓励保护区内居民从事与磨沟遗址保护、展示、利用相关的服务业,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和文化旅游事业的发展。
十二、开展执法检查。州人大常委会、临潭县人大常委会,应当适时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甘肃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本《决定》的执法检查,加强磨沟遗址保护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十三、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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