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市保障性住房管理的通告
保障性住房小区各住户:
近年来,合作市委、市政府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的一项民生实事来抓,不断加大政策优惠、资金保障和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按期建设完成,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健全,城镇居民住房条件得到改善。保障性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配售配租对象具有严格的限定条件。但是,个别保障对象非法转租或转让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使用权,并承诺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严重影响保障性住房的正常管理。为加强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后的监管,根据合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廉租房、公租房配售后实行国家和个人产权共有,享受国家补助后配售取得个人部分产权以及全额配售取得个人全部产权按照经济适用房对待的保障对象,在缴清配售款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包括出售、出租、转让、捐赠等。
二、配售入住并缴清配售款取得个人全部产权满5年的保障对象,应缴清配售总价10%的土地收益及免收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费用,取得完全产权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内保障对象确有特殊原因需出售的,由市房管局按照原售价扣除折旧后优先回购,用于住房保障房源。
三、廉租房、公租房配租的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空置,也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廉租房、公租房配售后空置时间超过1年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依法收回住房,个人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四、因公共利益房屋被征收并完成产权调换后安置的保障性住房,在安置户缴清届时保障性住房的综合成本价3%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取得完全产权。并优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在初始登记后,允许上市交易。
五、对非法转租或转让保障房使用权的个人,一律不予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对非法转租的承租人,一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收回房屋。对非法转让保障性住房、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占用公共区域私搭乱建的,一律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六、合作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制度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和新就业无房职工认定为前置条件,申请认定受理单位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间为10月份,认定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公示后确认其住房保障资格。
合作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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