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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供水合同“滞纳金”条款已作整改

北部湾晨报 2017-08-15 11:27 大字

2016年4月26日,江苏省消协发布消息称,供水合同“格式条款”中关于滞纳金约定的标准“超标”,防城港市供水企业已经率先整改。

江苏省消协提出:2004年修改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已取消其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缴纳水费的,按应缴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且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自来水水费滞纳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综函〔2005〕120号)中复函:城市供水企业可通过与用户协商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标准;没有约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

而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34号)和2003年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

根据测算,以2015年为例,2015年8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6%,即每天利率为0.13‰。在加收的基础上每日最高利率为0.2‰。远低于格式合同规定的“滞纳金”水平。 (彭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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