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版中缝:公 告
翁白冰(35220219890915
2156):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翁白冰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2270号],原告诉请:1.被告翁白冰偿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合计450700.67元(其中:本金296279.91元,利息154420.7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另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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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铃芷(43072119820605
0043):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金铃芷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2267号],原告诉请:1.被告金铃芷偿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合计25254.69元(其中:本金19923.6元,利息5331.09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另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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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荣祥(35222619600123
601X):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龚荣祥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2269号],原告诉请:1.被告龚荣祥偿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合计455394.67元(其中:本金198490.92元,利息256903.75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另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10时1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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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基强(45022219890812
3916):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徐基强信用卡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2265号],原告诉请:1.被告徐基强偿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合计11619.60元(其中:本金9760.26元,利息1859.3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0月21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另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3月30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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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月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保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024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月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德保县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39933.46元、利息30166.7元、违约金4305.5元,共计74405.66元(利息截止2021年12月6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本案受理费1508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李月华负担。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德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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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科宇、任飞帆、戴雪凯、融水县幕尚酒吧:本院受理祝鹏被告任科宇、任飞帆、戴雪凯、融水县幕尚酒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则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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