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5版中缝公 告

广西日报 2021-04-30 07:51 大字

李景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诉被告李景亮信用卡纠纷三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023民初472、473、4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由被告李景亮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共计60271.19元及其透支利息、滞纳金共计50350.6元(截至2020年5月12日止,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其中(2021)桂1023民初472、474号,如不服两案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另,(2021)桂1023民初473号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故该案为一审终审。

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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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时标:本院受理原告钟庆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时标偿还原告钟庆文借款50000元;二、被告黄时标向原告钟庆文支付自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4750元。上述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169元,公告费420元,共计15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桂138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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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源英(450603197201152746):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源英追偿权纠纷一案[(2020)桂0681民初164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刘源英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60048.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342.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5月23日起计至2019年8月20日;以3342.7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至2019年8月22日;以6695.47元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3日起计至2019年11月25日;以260048.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26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做城潜市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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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军宝(450603199710210616):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廖军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555号],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廖军宝签订的《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编号:45009214118061515836;2.判令被告廖军宝清偿原告贷款本金187204.92元及利息(含罚息)2678.92元,合计189883.84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20日止,往后利息、罚息顺延另计,直至欠款还清);3.判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廖军宝名下的位于东兴市新华路398号11#2单元1505号房的房屋[产权证书号:桂(2018)东兴市不动产权第0004111号]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16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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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昭锋(441702197802191714):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被告曾昭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桂0681民初552号],原告诉请:1.判今被告曾昭锋清偿原告贷款本息合计:84492.47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8日止,往后利息、罚息顺延另计,直至欠款还清),其中贷款本金:80723.74元,利息(含罚息)3768.73元;2.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5009327218127495772);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干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东兴市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本单位于2021年2月8日刊登在《广西日报》第6版与第7版中缝的公告内容有误,其中案号(2021)桂0203民初24号公告内容“雒容法庭第二十五法庭”更正为“第十四法庭”。特此更正。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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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1年3月5日刊登在《广西日报》第9版与第12版中缝的公告内容有误,其中案号(2021)桂0203民初95号公告内容“雒容法庭第二十五法庭”更正为“第十四法庭”。特此更正。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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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1年2月5日刊登在《广西日报》第5版与第8版中缝的公告内容有误,其中案号(2021)桂0203民初18号公告内容“雒容法庭第二十五法庭”更正为“第十四法庭”。特此更正。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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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1年2月24日刊登在《广西日报》第5版与第8版中缝的公告内容有误,其中案号(2021)桂0203民初21号公告内容“雒容法庭第二十五法庭”更正为“第十四法庭”。特此更正。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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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于2021年2月26日刊登在《广西日报》第5版与第8版中缝的公告内容有误,其中案号(2021)桂0203民初34号公告内容“雒容法庭第二十五法庭”更正为“第十四法庭”。特此更正。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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