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版中缝 公 告

广西日报 2021-02-27 07:45 大字

曾明钦(公民身份号码450681198307090911):本院审理原告覃俊秀、李秀华、农建艺诉被告黄雪珍、陈泽文、防城港市防城区鸿祥汽车租赁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陈鸿武、曾明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2020)桂0681民初999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0681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覃俊秀、李秀华、农建艺损失110000元;二、被告曾明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覃俊秀、李秀华、农建艺损失491997元;三、被告陈泽文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覃俊秀、李秀华、农建艺损失135499元;四、驳回原告覃俊秀、李秀华、农建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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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宇晴:本院受理原告余奇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60000元。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023民初3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及举证须知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5月14日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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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木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1023民初28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潘木连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借款本金33754.3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0日止,利息为189.79元,2020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3754.35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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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黄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1023民初2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莫黄强应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果市支行借款本金38827.88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6月20日止,利息为189.79元,2020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33754.35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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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华:本院受理(2020)桂1227民初773号原告原告黄桂英与被告王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1227民初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王银羡偿还借款本金345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7年10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4500元为基数,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3450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案件受理费67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清华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前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670元,并按对的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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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本院受理(2020)桂1227民初913号原告刘静忠与被告苏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1227民初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苏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刘静忠偿还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苏建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前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300元,并按对的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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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清华、张从良:本院受理(2020)桂1227民初771号原告王秀红与被告王清华、张从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桂1227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清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秀红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17年10月16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秀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王清华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前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1050元,并按对的当事人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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