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养四只阉鸡 朋友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三只阉鸡,留一只抵人工和饲料费
在托养鸡应付多少费用的问题上,朋友二人发生了分歧。 定坚画
人情世态拍案惊奇
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钟小启通讯员秦秋蓉)东兴市钟某去年因病托付朋友符某帮忙饲养4只阉鸡,病好后,符某以要饲料费和人工费为由,拒绝归还4只阉鸡。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法院判决符某留一只阉鸡抵作饲料费,需返还钟某3只阉鸡,但他一直未履行。近日,东兴法院将此案执行,平息了这场纠纷。
据了解,符某本是养殖户,与钟某是多年朋友,去年10月,钟某因病到钦州医院治疗,但家中4只阉鸡无人饲养,于是将鸡托付给符某帮照看。一周之后,钟某病愈回家,在家中休养几天后便去找符某要回托其喂养的4只阉鸡。
当钟某去拿鸡的时候,符某让他按每个月150元的价钱支付饲料费和人工费,钟某同意了。但晚上去拿鸡时,符某又涨价,说要按一个月300元收,钟某认为这些钱比鸡的钱还贵,所以不肯支付,符某就一直扣着鸡不还。
而符某辩称,一开始两人有协商过养一个星期不收钱,超过一个星期就按一天5元收取,但是钟某否认协商过。
双方在这笔费用问题上一直协商不成,最后诉至法院。今年4月,东兴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原被告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所以,原告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要求被告返还阉鸡。
因符某在接受委托事务时并未与钟某约定人工费,符某自家系养殖户,按照搭手帮忙的中国传统美德,符某是好意施惠,现符某要求钟某支付人工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符某主张与钟某约定,他帮钟某饲养超过一个星期就要收取人工费,未有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又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符某帮钟某饲养4只阉鸡,确实垫付了饲料钱,符某主张钟某应向他支付饲料费,法院予以认可。符某庭审陈述其喂养阉鸡用的是玉米、粥等谷物,法院结合符某饲养的时间、4只阉鸡的食量及上述谷物的市场价格等,酌情认定将一只阉鸡抵作符某的饲料费,符某还需返还钟某3只阉鸡。
判决生效后几个月,符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钟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东兴法院执行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但符某称,要求返还的3只阉鸡“已经被吃掉了”。最后,在执行法官的多次耐心劝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按每只鸡100元的价钱达成协议,执行法官直接扣划符某账户上的300元给钟某。一场由4只阉鸡引发的纠纷终于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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