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桂林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由1300元/月调整为1430元/月

桂林日报 2020-03-05 13: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韦莎妮娜)日前,自治区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从3月1日起,全区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明确规定,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第一类标准适用于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市区以及东兴市;二类标准适用于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市区;三类标准适用于各县、自治县以及除东兴市外的各县级市。调整后桂林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810元/月,比之前1680元/月多了130元/月。桂林市各县、自治县也由之前的1300元/月调整为1430元/月。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6元调整至17.5元,县区、自治县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了14元。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适用于桂林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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