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增幅为20%,2月1日起实施 来宾最低工资提高240元/月
日前,自治区政府下发《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月1日起执行。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此前的四类调整为三类,即由此前的每月1400元、1210元、1085元、1000元调整为1680元、1450元、1300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由原来的13.5元、11.5元、10.5元、9.5元调整为16元、14元、12.5元。一类适用地区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含东兴市)、钦州市,二类适用地区为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三类适用地区为各县、各县级市、自治县。
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较大,调整后来宾市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4元/小时。相比于原来的1210元/月,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增加了240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赡养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资支付保障标准。据了解,本次调整的增幅为20%,充分考虑了我区近年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及经济发展水平。
最低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底线,不是工资分配的唯一标准。用人单位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单位的标准工资来理解。如劳动者发现自己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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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这些待遇也相应提高
●失业保险金
广西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挂钩。2018年1月1日执行的《关于提高我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80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档由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一类的70%提高到80%。2018年1月1日以前,按原来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400元/月×70%=980元;2018年2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失业保险金:1680元/月×80%=1344元。符合条件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待遇明显提高。
●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
最低工资涨了,职工医疗期的工资也相应增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试用期工资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7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按照规定试用期工资也相应提高。
●单位歇业、停产等情况下的工资、生活费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桂劳社发〔2003〕14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歇业、停产等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劳动者停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生活费,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综合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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