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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2月1日起实施擅自从消火栓取水最高可罚1万元

桂林晚报 2018-01-18 09:33 大字

1月15日,自治区法制办和自治区公安消防总队联合召开法规实施发布会,宣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水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灭火救援用水需要,《规定》明确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试水一次,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

现状:我区消防水源现状不容乐观

路边的消防水源看似不起眼,但在消防救援中却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据介绍,在消防部队灭火救援中,因消防水源缺失或损坏造成小火酿成火灾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统计,成功扑救火灾案例中,有93%的货场消防给水条件较好;而扑救火灾不利的案件中,有81.5%的火场缺乏消防给水。

自治区消防总队副总队长常万森介绍,排查发现,我区消防水源现状不容乐观。市政消火栓缺建率达到19%,个别市的缺建率超过30%,全区农村地区仅建成30个消防取水码头,已建好的消防水源也没有得到有效维护,消防水源的可靠性无法得到保障。造成缺建率和缺损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建设管理水平落后。

措施:要与市政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规定》颁布实施,为今后广西消防水源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要求,城镇消防水源应当与市政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消防水源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消防水源的维护管理。

规定: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水

《规定》要求,对消火栓每季度至少试水一次。消火栓专供扑救火灾、抢险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因绿化、环卫、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消火栓的除外。在公安消防机构没到达火灾或抢险救援现场前,其他队伍在扑救火灾等需要使用水源时,也可以使用消火栓。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消火栓取用城市公共用水,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水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等行为的,单位将被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影响扑救火灾、抢险救援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链接:

消防水源缺失或损坏导致小火酿成火灾

●2006年11月28日,防城港东兴市一民房发生火灾,附近市政消火栓损坏,小火酿成大灾,造成7人死亡。

●2012年3月21日,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A15号仓库发生火灾,因市场周边无消防用水,导致延误火灾最佳扑救时机,造成3人死亡。

●2014年2月13日,柳州市柳北区柳长路威驰物资贸易中心仓库发生火灾,起火仓库周围1.5公里范围内无消防用水,造成火势蔓延扩大,火灾过火面积达3000平方米。

●2017年10月12日,桂林市旅游商品批发城四楼发生火灾,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因批发城周围消防用水压力小、水量不足,贻误了扑救火灾的最佳时间。

据《南国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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