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2版中缝公 告
刘惠珍(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
805112040)、林树章(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1070320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你们及刘惠华、张昌奇、张惠珠、刘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桂0681民初293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惠华、张昌奇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9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7年8月8日前为68518.49元;2.以1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8%计付,从2017年8月9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张惠珠、刘惠平、刘惠珍、林树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既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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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珍(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
805112040)、林树章(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1070320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你们及刘惠华、张昌奇、张惠珠、刘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桂0681民初295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惠珍、林树章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7年8月8日前为73322.86元;2.以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8%计付,从2017年8月9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刘惠华、张昌奇、张惠珠、刘惠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既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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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惠珍(公民身份号码:352202197
805112040)、林树章(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71070320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诉你们及刘惠华、张昌奇、张惠珠、刘惠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桂0681民初294号】,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681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惠珠、刘惠平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兴市支行借款本金18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分段计算:1.2017年8月8日前为65494.19元;2.以1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0.28%计付,从2017年8月9日起计至清偿债务之日止);二、被告刘惠珍、林树章、张昌奇、刘惠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既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既发生法律效力。
东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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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美霖:本院受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诉杜美霖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205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杜美霖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信用卡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22456.41元(其中:本金19520.33元、利息1614.24元、滞纳金1111.08元。以上计算截止至2017年2月21日),今后欠款按原、被告签订的领用协议的约定及开卡时信用卡章程另行计算至被告杜美霖结清为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3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杜美霖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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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艳艳:本院受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诉黄艳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205民初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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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丽琼:本院受理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诉韦丽琼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桂020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被告韦丽琼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广雅支行信用卡透支金额共计人民币36400.51元(其中:本金28105.22元、利息6539.10元、滞纳金1756.19元。以上计算截止至2017年2月8日),今后欠款按原、被告签订的领用协议的约定及开卡时信用卡章程另行计算至被告韦丽琼结清为止。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丽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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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柳州市绿叶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雪冬、陈萌昌租赁合同纠纷两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案件随案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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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玖德:本院受理原告梁桂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桂0203民初1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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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沈海治:本院受理申请再审人覃彤诉你及陈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二楼第十五法庭公开听证。特此公告。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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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2019号
朱永坤、李金宇:本院受理原告叶汉晚诉你二人以及沙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审理,由于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17)桂0204民初201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如下: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元整,利息8000元,共计48000元;2.要求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用以物抵债的形式偿还借款本息。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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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4民初2091号
宁善荣:本院受理原告张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审理,由于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7)桂0204民初209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执法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请如下:l.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款项人民币叁万元整;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审判。特此公告。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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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东兴,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