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工伤预防案例的分析
上下班途中飞虫入眼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回放】
某日,劳动者房某骑行电动自行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迎面扑来的一只飞虫进入其左眼。因眼部猛然刺痛,房某一时慌乱摔倒在路边草丛中。后经医院诊断为:左眼角膜上皮损伤。
事后,房某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房某诉称:其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因飞虫入眼,致眼部受伤,其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经人社部门调查核实认为:房某所受事故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因此房某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争议焦点:房某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本案中,房某不能证明交通事故系“非本人主要责任”所致,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宣绍成)
非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都不能算工伤吗?
【案情回放】
邱某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保洁主管,负责东城安盛南区、安盛北区、安兴南区、安兴北区的保洁管理工作。该四个小区呈“田”字形分布,小区之间隔着两条纵横的“十”字形马路。2013年6月29日9时许,邱某上班后,在督导检查完安盛南区的保洁工作后,从安盛南区西门穿越马路到安兴南区时,不幸被一辆小型轿车撞倒受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公安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邱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邱某的丈夫王某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经工伤认定部门调查核实,虽然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是在工作场所内,但该马路是安盛南区到安兴南区的最短路线,是邱某从一个工作场所到另一个工作场所的最合理路线。从广义上讲,来往于职工负责的多个区域的合理路线应属于工作场所的延伸。邱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也在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故邱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邱某因工受伤。
●把握原则
除了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工作原因”是指职工受伤与从事本职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职工系因从事本职工作而受伤。
(崔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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