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侵权人侵权责任的认定
【裁判要旨】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行为人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其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则推定因果关系存在,行为人应承担环境侵权责任。行为人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季某某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起诉称: 2019年季某某在某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南侧种植棉花及茄子等农作物,由于某石化有限公司排放污染物,对季某某50 亩棉花和5亩茄子造成了污染。季某某发现其农作物被污染后,及时和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了接洽,某石化有限公司先是同意补偿,后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脱不履行补偿义务,季某某无奈,只好向孤岛镇政府、环保分局、河口区信访局、东营市信访局反映情况。经有关部门多次协调后,某石化有限公司公司至今没有履行任何补偿义务。请求法院判决某石化有限公司向季某某补偿因排污造成的农作物损失7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 日,季某某与前墩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季某某承包开发向流沟子东干河土地,承包期限自 2009年1月1 日起止 2038年12月31 日终止,承包期为30年。某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28 日,经营范围为:汽油、液化石油气、MTBE 、柴油、直馏汽油、丙烯、石脑油、蜡油、沥青、重油、戊烷油、脱戊烷油、正丁烷、苯、氢气、轻柴油、混合 C4、异丁烷、丙烷、液氨、异辛烷、硫磺、C7+馏分油、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的生产、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季某某提交的2020年1月16日《接待群众来访记录单》记载了初次调解过程。2020年4月23 日,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人民政府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记载:孤岛镇政府多次与山东某化工集团公司进行沟通。同时,河口区信访局也组织过区环保分局、孤岛镇、山东某化工集团公司召开调度会。期间,某化工公司对是否是由其公司造成的污染表示不确定,并要求出具鉴定报告。孤岛镇政府多次要求某化工公司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但某化工公司迟迟未出具书面处理意见,不予以正面回应问题。季某某提交的2020年5月16 日《季某某反映棉田污染要求赔偿案件协调会会议记录》记载,2019年度,六合街道小义和村村民季某某在某石化有限公司厂区南300米处种植棉花 150 亩,主张其中 50 亩因空气污染导致棉花减产、 品质降低,影响其合理收入,向某石化有限公司索赔 7.5万元并到区、市上访。2020年5月 12日在市信访局集中调解下,来访人最低诉求4万元,某石化有限公司最高赔偿 2.5万元,双方协调未达成一致。 根据区委、 政法委工作安排,区信访局组织环保分局、孤岛镇到来访人耕种的土地实地查看,并到某石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度。协调结果:某石化有限公司同意来访人主张,一次性赔偿4万元,但前提是形成书面协议并约定明年及今后季某某再有类似主张,必须依法维权,通过法院诉讼维护合法诉求,不能采取上访、调解等渠道解决任何赔偿。若厂区周边现有养殖区再有类似问题,也全部依法诉讼、依法维权。会议决定,择日再次召开季某某与某石化有限公司索赔事件调解会议,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最后的有效协议。季某某提交的 2020年6月 15 日《接待群众来访记录单》记载,信访局及孤岛镇政府将调解金额协调到 3万或3.5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20)鲁0503 民初2205 号民事判决,某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季某某损失 35000 元,驳回季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某石化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1年2月 23 日作出(2021)鲁05 民终 300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环境侵权具有复杂性、技术性强、信息不对称等特点,为充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环境侵权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污染者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不同于“谁主张、谁负责”的一般证明原则,环境侵权诉讼由被告就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被侵权人需证明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存在,以及提供排污行为或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明,侵权行为人须对因果关系不成立承担全部的证明责任。若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其环境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翻因果关系推定;若被告不能证明或不足以证明其环境侵权行为与原告所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推定因果关系成立。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某石化有限公司辩称季某某不能证明其农作物受到损害,其排放行为与季某某的损害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且其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国国家标准。但根据季某某提交的《接待群众来访记录单》等相关政府单位出具的材料可以证明季某某的农作物受到污染损害,某石化有限公司的排放行为与季某某种植农作物减产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某石化有限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关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某石化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应承担侵权责任。某石化有限公司以其排污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杨秀梅芦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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