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0问 (第四期)

黄河口晚刊 2021-03-09 17:25 大字

8.问: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标准要求是如何规定的?

答:《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对人民防空工的维护管理应达到以下标准:一是结构及构件完好,工程无渗漏,构配件无锈蚀、破损等现象;二是通风与空调、给排水、电气、通信、消防等系统运行正常;三是防护设备和设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设备和设施安全可靠;四是工程内部整洁,室内空气等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五是进出道路通畅,孔口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9 .问: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有哪些规定?

答:《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单建人防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对房屋建筑工程与其所属的防空地下室实行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经验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实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小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经验收达不到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防护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按照普通地下室组织竣工验收。

10.问:人防工程的拆除是否有规定?

答:《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应当报经工程所在地的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拆除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用途予以补建;不宜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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