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万元欠款逾期未还 亚通石化中海化工遭恒丰银行起诉

山东商报 2020-11-08 08:43 大字

商报济南消息近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民事判决书中显示,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对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贾相国、吴爱华提起诉讼,要求亚通石化公司归还恒丰银行东营分行票据垫付款4924.9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诉讼费、保全费。

去年4月18日,恒丰银行东营分行与亚通石化公司签订合同,为亚通石化公司开立银行承兑汇票1亿元,收款人为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今年4月18日。若亚通石化公司未按时交存银行承兑票款,将按每日0.5‰收取利息。

同日,亚通石化公司将保证金5000万元存入恒丰银行东营分行,作为主合同项下付(还)款担保资金,12个月存管期限内按年利率1.5%计息。同日,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分别与中海化工公司、贾相国、吴爱华签订合同,约定上述保证人为亚通石化公司在此期间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0年4月18日,恒丰银行东营分行按期汇票予以垫款兑付,向山东胜凯石化有限公司支付1亿元。但因亚通石化公司未按约还款,恒丰银行东营分行在扣除其交存的保证金及利息750972.22元后,截至2020年7月11日,亚通石化公司尚欠恒丰银行东营分行本金4924.90万元、利息209.31万元。亚通石化公司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亚通石化公司称,对恒丰银行东营分行主张的本金无异议,但对其利息计算方式提出质疑。中海化工公司持相同意见。贾相国、吴爱华未作答辩。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票据垫款本金4924.9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垫款本金为基数,自今年4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0.5‰日利率计算利息。

被告山东中海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贾相国、吴爱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追偿。

关于目前东营市亚通石化有限公司是否已偿清欠款,记者致电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但截至发稿,电话并未接通。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见习记者李雨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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