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福骥、范生清、牛云龙等 3 起涉恶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本报讯 9月29日下午,东营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福骥、范生清、牛云龙等3起涉恶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马福骥先后纠集马超、夏金星、李明等人,在广利港及附近一定区域内,多次以渔民拖网生产破坏其海域生态等为由,交叉结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马福骥为首要分子,夏金星、马超、李明、海波、马同同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形成以来,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起,在该区域内,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前后,被告人范生清先后将姜凌志、孙丛龙、尚建亮等无正当职业人员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范生清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形成以来,范生清纠集团伙成员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纠纷,实施开设赌场犯罪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非法侵入住宅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犯罪1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6年6月以来,被告人牛云龙与被告人闫树涛、张兵、崔康康、朱立新、王鹏、赵学良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牛云龙为纠集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成立以来,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三起涉恶案件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性质、控制的行业和区域、造成的危害和社会影响,依法应认定被告人马福骥案件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被告人范生清、牛云龙2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犯罪的事实、次数、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犯罪前后的表现,具备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庭审期间的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马福骥犯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责令退赔偿损失。判决被告人范生清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该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牛云龙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对该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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