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暖人心 案结事了人也和 东营市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工作纪实
民事行政检察和解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工作机制。检察和解过程中,通过检察官与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宣传、政策引导等,促使各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行政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过协商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案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的检察监督与再审环节,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转变。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司法局、市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委托东营市人民调解中心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的意见》,委托市人民调解中心组建了“东营市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以下简称“和解中心”)。和解中心成立后,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协同配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流程,推进检调对接工作落实。
近日,在市检察院指导下,东营市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承办的首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成功和解。
2015年2月5日,张某(系李某的雇佣员工)与王某(工地吊车司机)配合卸桩基管时受伤,因赔偿问题,5年零6个月时间内,历经7道司法程序。
——张某将李某起诉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被案外人王某碰倒,致使其受伤,李某作为雇主应承担全部责任,雇主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王某行使追偿权。
——李某履行赔偿义务后起诉王某进行追偿,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3民初1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承担8 0 %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77209.68元。
——随即,王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撤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5民撒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民申72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2020年3月12日,李某申请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对王某强制执行。
——2020年4月24日,王某向东营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2020年8月18日,和解中心收到市检察院《委托函》,委托和解中心针对本案组织和解。
和解中心受理案件后,迅速组成了由市人民调解中心主任、资深律师、专职和解员组成的和解小组。小组对案卷材料仔细研讨,并与诉讼参与人逐一电话沟通摸底,理清案情,找准和解方向。和解员重点与王某沟通,明法析理,说服王某履行赔偿责任;与李某沟通,希望能综合考虑对方情况,给予谅解、宽限。2020年9月2日,和解中心组织双方进行现场沟通和解。
经过一上午的耐心沟通、疏导,王某表示愿意履行赔偿责任,但提出希望对方照顾其现实困难,给予适当减免,宽限支付时间。李某表示,感谢和解中心真诚、耐心的和解工作,愿意与对方握手言和、尽早解决,鉴于对方实际情况,同意给予适当减免、宽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王某2020年10月7日前一次性支付李某57000元,逾期不支付,李某可申请法院恢复执行程序。
近日,和解中心收到当事人送来的“五年诉累,今日得赞”锦旗。本案标的额不足8万元,却耗时5年零6个月,启用7道司法程序,不仅当事人陷入诉累,矛盾越来越深,也导致诉讼程序空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作为和解中心承办的首起民事监督案件,本案的成功和解是司法执政为民的生动实践,充分展现了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生命力和必要性。以本案成功和解为契机,市司法局、市检察院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不断丰富完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转变,为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贡献智慧和力量。 (王永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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