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检察机关出手打掉黑物业

山东法制报 2020-09-14 09:34 大字

催收通知书

山东俊富无纺布有限公司:

1.2016年5月25日,贵司为东营阳光丝业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路支行处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2016年8月29日,贵司为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处21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2016年12月1日,贵司为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处205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2016年12月23日,贵司为东营阳光丝业有限公司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居支行处3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及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的偿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贵公司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催告人先后受让了上述债权并均已通知贵公司,2018年9月14 日,贵公司就上述担保债权与催告人续签了《保证合同》,延长保证担保期间。

鉴于上述事实,现向贵公司催告如下:

望贵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欠款支付给催告人。如贵公司未能支付,或未能与催告人达成还款协议,催告人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东营市财金振兴壹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0年9月8日不买停车位就砸车?

“这车我买了,给我砸!”话音刚落,只见四个纹着身的社会青年手拿洋镐冲上前去,不一会儿的功夫,一辆“乐驰”车的前挡风还有正副驾驶两侧的车玻璃就被砸得稀碎,只留下现场惊魂未定的围观群众和女人孩子的哭声……

以上情节不是电视剧虚构,而是实实在在发生在 2017年7月8日傍晚的临沂市罗庄区香槟城小区门口,车主是该小区的业主,砸车的是该小区的保安。

多大点事儿就砸车?其实事情真不大。

车主杨先生想回自家小区看看装修进度,因未购买车位,保安不允许车辆驶入,后来杨先生便将车辆停在小区门外。门卫出言不逊,双方便发生争执,后来在物业经理颜某的命令下,发生了开头那一幕。

谈到车位,小区业主都是有苦难言。

原来,开发商在嘉益香槟城小区内建设的地上车位,没有办法办理产权登记,小区业主都不愿意购买。为了出售车位,开发商便找到颜某,每个车位给予他1000元的提成,颜某便给手下的兄弟安排任务,凡是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一律禁止驶入小区,并将小区外的停车场改造成收费停车场,让业主的车辆无处可停。

业主们了解到,这伙保安很多都有前科,一个个凶神恶煞,很多业主实在没法儿,被迫交纳车位款。截止案发,颜某伙同开发商共“卖”出38个车位,涉案金额 315.1万元。

本该是业主的服务者,却把业主当成了摇钱树,以颜某为首的物业俨然把香槟城小区当成了自家产业。

2015年3月,从事铝合金门窗安装的个体户刘某找到颜某,当时香槟城小区刚刚交房,许多业主需要封闭阳台或加装阳光房,市场“钱景”一片大好。表明来意后,颜某“大包大揽”,承诺整个小区的活都给他一个人,但是得以每平方米15块钱的分红作为条件。二人一拍即合,这样稳固的“合作关系”一直持续到2017年8月份。这期间,刘某以每平方米高出市场价40余元的装修价格共安装了一百多户,颜某非法获利两万余元。而个别业主私下找的装修队,无一例外都被蛮横的保安挡在了门外。

吃拿卡要,仗势欺人,类似的场景在颜某担任香槟城物业经理的多年时间里可谓是家常便饭。帮助开发商争夺奥林匹克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权,在一天之内发生三次大规模械斗;垄断香槟城小区装修进料、殴打装修工人、任意停水停电、索要业主装修好处费;帮开发商“占场子”威胁恐吓维权业主、指使保安和业主多次发生辱骂等冲突……

累计相关报警达 24 次,许多香槟城业主因此有家不愿回,对物业产生恐 惧 心理,严重缺乏安全感。

2019年5月29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因该案涉案人员多达15人,时间跨度大,违法犯罪事实复杂,罗庄检察院迅速抽调业务骨干,在该案立案侦查后,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多次与侦查机关召开案例研讨会,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罗庄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连续加班加点,认真审查了1700 多页案卷,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辩护人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依法快速批捕同时深挖细纠,追捕漏犯4人,处理涉案财物 300余万元,将这个盘踞香槟城多年、欺凌业主的恶势力“连根拔起”。案件公诉后,首犯颜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 12年。

结案后,罗庄检察院当即向盛庄街道和住建局发出建立不良物业“黑名单”等检察建议,让物业从“管理者”重新回到“服务者”,杜绝再次出现“买房不易、物业称王”的闹剧。

宗梅子

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许红风(身份证号:3703051973XXXX0023):

经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191 民初1994 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应偿还本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40000元、逾期还款滞纳金86000元、律师费6万元,许红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32093元、保全费5000元,由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许红风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债权由本公司自即日起一次性全部转让归张永轩(身份证号:3701021986XXXX2503)所有。 请淄博吉方经贸有限公司、许红风就上述债务向张永轩履行。

特此通知。

本通知不可撤销之通知,向债务人公告即生效。

通知人:济南英标贸易有限公司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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