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揭牌
本报讯 7月16日上午,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揭牌仪式在东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举行。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相关负责同志为“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揭牌。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挂牌并入驻东营市人民调解中心,是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创新矛盾社会化解的有效途径,有利于缓和当事人之间矛盾,充分节约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行政检察和解,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符合和解条件的,引导和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工作机制。检察和解过程中,通过检察官与人民调解员的法律宣传、政策引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不损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经过协商对原生效法律文书中的权利义务履行达成一致意见,从而使案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的检察监督与再审环节,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实现从“结案了事”到“案结事了人和政和”转变。
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在人民调解中心挂牌是社会矛盾化解的创新,是检察机关积极拓展参与社会治理渠道的有效途径,借助人民调解平台、借力专业化解经验、整合社会与司法资源,为民营企业和人民群众提供最专业、最暖心的法律纠纷化解服务。检察和解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促进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的基础上修复权利义务的不平衡,引导企业将时间和资源用在合法经营、规范健康发展,具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意义。检察和解工作充分体现了中华文化“和”的理念,采取人民群众乐于接受的方式,和平地协商化解法律争议,更好地成为各方当事人生活、生产、交往的“润滑剂”,更好地成为促进社会稳定的“助推器”,具有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文化意义。检察和解是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一个更灵活、更便捷、更自主的解决法律纠纷的方式,促使当事人更自觉地履行法律义务,这样既节约司法资源,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法律意义。检察和解不是否定检察监督的权威性,检察和解鼓励当事人在检察监督的审查环节依法达成和解,如果和解成功,检察机关可依法终结审查,如果和解不成,检察机关可依法作出监督或不支持监督决定。
此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委托东营市人民调解中心设立“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的意见》,建立了委托市人民调解中心对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和解的工作机制,各县区依照本意见执行。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的揭牌,标志着全市范围内民事行政检察和解机制已经在市县两级院实现了全覆盖。民事行政检察和解中心的设立,旨在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改革的部署要求,促进民事行政检察和解,对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市人民调解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揭牌仪式并参观了东营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 (记者 许慧通讯员 来倩倩 张丙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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