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东营日报 2020-05-26 15:25 大字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东营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进一步提高居民生活舒适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成并投入使用,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的4层及以上未设电梯的多业主住宅。

第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遵循依法合规、政府指导、业主自愿、自主实施、协商一致、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统筹协调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本辖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实施,负责加装电梯业主意见异议的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政策制定,指导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编制技术导则。

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消防、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办事流程。

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配合做好与加装电梯有关的工作。

第五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自行协商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社会投资和其他合法资金。

第六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结构安全鉴定须达到《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 125-99)确定的A级,满足规划、建筑结构安全、防火间距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加装电梯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第七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以幢或单元为单位。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须经本幢住宅楼建筑范围内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户数2/3以上的业主书面同意,所在单元全体业主书面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前,应当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委会。

第八条 本单元全体业主为项目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相关权利和义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个人或组织(单位)作为实施主体,承办加装电梯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就加装电梯事宜达成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内容的书面协议:

(一)授权实施主体办理加装电梯项目有关审批手续的委托协议;

(二)加装电梯项目的费用预算以及资金筹集方案;

(三)电梯投入使用管理维护方案,相关费用的分摊方案;

(四)对利益受损业主的补偿方案;

(五)加装电梯产生的直接或间接费用的承担方案;

(六)业主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加装电梯的住宅原有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地质勘查报告等资料,出具符合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设计方案及意见。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

第十一条 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的物业区域显著位置及本单元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规划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申报表;

(二)实施主体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房屋权属证明;

(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

(四)加装电梯部分的建筑设计方案;

(五)经社区居委会备案的设计方案公示结果证明材料及第七条中所列业主同意方案证明材料。

(六)经社区居委会备案的关于加装电梯形成的书面同意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对于资料不全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能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设施的,应事先与相关单位沟通协商,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施工、监理企业及电梯设备等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但施工、监理及设备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符合相应的标准。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选定施工、监理企业后持下列资料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一)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许可备案表;

(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规划许可证;

(三)既有住宅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四)施工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五)监理合同、方案及资质证书;

(六)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加装电梯的相关建筑和结构施工图及计算资料等;

(七)建设资金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

第十七条 电梯安装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电梯安装竣工并经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向城建档案主管单位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并存留相关质量合格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九条 电梯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明确电梯使用人和维保单位,使用和维护保养电梯。电梯使用人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领取并张贴电梯使用标志。

第二十条 电梯使用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保障电梯安全使用。

电梯使用人为电梯运行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既有住宅加装的电梯,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也不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簿上注记。相关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的,出让人应告知受让人加装电梯的事宜并移交有关资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需重新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不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考虑加装电梯部分与北侧住宅采光、日照间距等问题。

第二十二条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及社会组织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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