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地方标准 DB3705/T 1 — 2019 绿色机关建设指南 2019-08-28发布 2019-09-28实施 东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接上期)
2.3.4.3可回收物
品种:废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投影仪、电视机、空调机等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公开发行的废旧报刊书籍、废塑料、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废玻璃等。
投放: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投放:
——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在办公楼设置暂存场所;
——报刊杂志和普通废纸先分类暂存在所在办公室,统一收集打包,对涉密废纸按保密规定处理;
——对其他可回收物,投入可回收垃圾箱。
处置:应与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建立记录可回收物数量、去向的台账,具体处置方式如下:
——废弃电器电子类产品:应与之前开展的废旧商品回收工作相互衔接,电器电子类产品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或经专业技术部门鉴定无法修复的,履行资产处置程序后,市直按照相关要求,交由具备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各县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签约企业合理约定回收时间,进行环保回收处理;
——其他可回收物:单独分类、定点投放,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根据实际,定期收运,建立台账。
2.3.4.4其他垃圾
品种:卫生纸、餐巾纸、烟头、果皮果壳等不可回收垃圾。
投放:设置其他垃圾回收箱,每天由保洁员投入室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
处置:由收运单位每天收运。
2.4宣传培训
每年定期组织节能宣传活动,采取多种措施普及节能知识,增强工作人员节能意识。
定期对能源资源管理人员进行节能知识讲座或岗位技能培训,提高节能管理水平和操作技能。
3绿色环境
3.1声、光、热环境
3.1.1声环境
办公空间室内噪声级别应满足GB 50118中相对应的低限要求。
办公空间的外墙、隔板、楼板、门窗等结构隔声性能应满足GB 50118的低限标准要求。
建筑内部功能空间布局合理,减少相邻空间的噪声干扰以及外界噪声对室内的影响,并采取合理措施控制设备的噪声和振动。
大型会议室、多功能厅、接待大厅和其他有声学要求的重要房间的各项声学设计指标应满足GB /T 50356中的相关要求。
3.1.2光环境
主要功能空间室内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显色性能、统一眩光值等指标满足GB 50034的相关要求。
办公区内建筑75%以上的主要功能空间室内采光系数应满足GB/T 50033的要求。
宜采用合理措施改善地下空间的天然采光效果。
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
3.1.3热环境
建筑室内温度、湿度、风速及新风量等参数应满足GB/T50785的要求。
宜采取必要措施减少热量排放,减轻城市热岛效应。
3.2室内空气品质
建筑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建筑采用的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宜合理设计新风采气口位置,保证新风质量及避免二次污染的发生。
建筑室内宜采取控烟措施。
建筑主要功能房间宜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控系统,尤其针对人员变化大的区域、地下停车场等,保证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
3.3空间利用
建筑入口和主要活动空间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办公区内公共场所宜设有休憩交流空间。
宜采用多种停车方式节约用地,减少地面停车,充分利用地下空间,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库;场地内配套有相应的自行车停车设施。
宜选择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合理采用屋顶绿化、建筑垂直绿化等绿化方式。
3.4绿色人文环境
3.4.1办公环境
加强安全保卫、值班、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做好车辆安全、网络安全、保密安全等安全防范。宜适度摆放花卉,美化环境。
办公室内物品摆放有序,及时按规定清理废旧文件报刊。
公共场所明示“随手关闭电源”、“节约用水”、“减少使用电梯”、“吸烟有害健康”等提醒标识。
空调夏季设置温度应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设置温度应不高于20摄氏度。
非办公时间切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施电源,杜绝能源浪费。
提倡使用再生纸、再生铅笔等再生办公用品。
鼓励采用办公自动化系统,推行纸张双面打印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资料印发数量。
3.4.2生活环境
每年组织健康查体,开展健康工作和生活方式教育。
举办各类文体活动,塑造干部职工积极向上的阳光心态。
倡导干部职工养成少用一次性用品、减少上网时间、抵制过度包装等低碳工作和生活习惯。
配备公务自行车,提倡“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出行方式。
倡导节约粮食、文明就餐的行为方式,养成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
4办公用房管理
4.1原则
办公用房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办公用房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统一权属管理、统一配置调剂、统一维修管理、统一处置管理、统一物业规范。
4.2办公用房规划建设
办公用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控制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不应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应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应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应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建筑造型要素简约,且无大量装饰性构件。建筑材料宜采用新型高效材料,并选用本地生产的建筑材料。
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关于安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卫生、绿色建筑等标准和规范要求。
办公用房在城市中的布局宜相对集中。联合建设时,其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应统一规划与建设。
办公用房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遵循功能组织合理、建筑组合紧凑、服务资源共享的原则,科学合理组织和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可设置乘客电梯,办公用房的办公区域不应设置自动扶梯。
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
4.3办公用房配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配置应执行相关标准,统筹推进资源共享和集约利用。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总建筑面积按下式计算:
S﹦[A﹢B﹢(A﹢B)×9%]/K﹢C
式中:S—总建筑面积;
A—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总使用面积;
B—服务用房总使用面积;
K—基本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5%,高层建筑不应低于60%);
C—附属用房总建筑面积。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42平方米;
——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
——正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副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县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0平方米;
——县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24平方米;
——正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8平方米;
——副科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副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
4.4办公用房使用管理
应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
应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核定、使用办公用房。
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应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不应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应按照规定标准在核定面积内合理安排使用办公用房,不应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不应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4.5办公用房维修管理
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突发灾害,不能满足办公需求需要进行大中修的,应按照现场勘查、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计划编制、竣工核查等程序进行管理。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章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执行计划审批、招标投标、合同管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
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应随意破坏或者改变原有建筑结构;不应擅自调整维修内容、扩大维修规模或者提高装修标准。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优先选用节能效果显著的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设计和建造超低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
4.6办公用房装修要求
办公用房建筑装修应符合国家、省、市最新标准。
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及办公区走廊等应采用普通灯具和高效节能型光源,会议室、接待室及主入口门厅可采用装饰性灯具,配用高效节能型光源,但不应选用豪华灯具。
建筑装修宜与土建一体化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宜采用拼装式或可重复拼装办公隔断(墙)。工作人员办公室不宜做装饰性暖气罩。
室外装修设计,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区传统文化特色、经济状况、城镇景观及周边建筑风貌,做到实用、协调、庄重。外墙面不宜大面积采用玻璃幕墙,主入口不应使用铜质门、豪华旋转门。
办公用房装修工程造价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比例,市级机关不宜超过35%,县级机关不宜超过30%,乡级机关不宜超过25%。
既有建筑进行装修、加固时,应同时考虑节能改造的内容,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实施节能改造,应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4.7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购买物业服务机制。除安全或者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物业服务应通过向社会购买的方式,按照政府采购规定进行购买。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办公楼(区)集中统一管理单位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日常管理,应制定办公楼(区)物业服务管理细则,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或者办公楼(区)集中统一管理单位应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
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应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作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
5公务用车管理
5.1基本要求
公务用车管理应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5.2配置管理
公务用车的配置应符合国家、省、市最新规定。配置车型、价格及数量执行以下标准:
——机要通信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
——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价格12万元以内、排气量1.6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可以配备价格18万元以内、排气量1.8升(含)以下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确因情况特殊,可以适当配备价格25万元以内、排气量3.0升(含)以下的其他小型客车、中型客车或者价格45万元以内的大型客车;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标准由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保障工作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
——公务用车配备新能源轿车的,价格不应超过18万元;
——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县区可分别按照保留车辆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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