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东营日报 2019-08-20 10:26 大字

《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共35条,主要涵盖了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等四个方面内容。

近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内容详见东营市邮政管理局官网。

@快件箱企业:包容共同发展

细分——— 根据企业从事的服务环节,将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的企业细化为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

要求——— 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许可——— 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邮政管理部门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规范——— ①设置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在箱体外表显著位置标明该智能快件箱的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智能快件箱有编号的,应当标明编号。②技术条件:运营企业应当为实名收寄,收件人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③使用要求:建立智能快件箱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收寄验视、实名收寄、服务时限、服务质量等事项。④不得开放使用情形: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品、交寄行为被遮挡的;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

@快件箱使用企业:严谨投递行为

征得同意——— 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

不得投递——— 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及时告知——— 按照约定将快件放至智能快件箱的,应当及时通知收件人取出快件,告知收件人智能快件箱名称、地址、快件保管期限等信息。

依法处理——— 发现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

@快件箱用户:合法权益受保护

付费有约——— 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拒绝签收——— 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

@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管

监督检查——— 智能快件箱布放位置、数量;智能快件箱寄递快件数量、种类;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操作记录、监控信息;其他。

处罚方式——— 依照《快递暂行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责令改正;依情节严重情况,处以5000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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