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仙河税务分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东营港仙河税税通〔2019〕001号

东营日报 2019-08-01 09:32 大字

杨君亭(身份证号码:37050219**1201** **):

经核查,你有位于仙河镇孤东佳苑以北、长江路以南的土地、房屋用于出租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出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请于收到该通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仙河税务分局办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缴纳等相关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税务局仙河税务分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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