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公开和共享。
行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对信用状况良好的公民、组织可以依法采取优先办理、简化程序、重点扶持等激励措施;对信用状况不良的,应当加强日常监管,依法实施约束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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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处罚但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举报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第四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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