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黄河口晚刊 2019-01-03 11:13 大字

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并遵守下列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衣着得体,举止文明,使用礼貌用语,轻声接打电话,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

(二)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使用电梯时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时靠右侧行走;

(三)组织娱乐、健身、促销、庆典等活动时,合理选择时间和场地,使用音响设备的,应当控制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和工作;

(四)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自觉服从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和环境卫生;

(五)不在室内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烟区域吸烟,不随地便溺、吐痰,不随意倾倒、抛撒污水、垃圾和废弃物,不随意焚烧丧葬祭奠物品,不乱涂乱画乱贴,不在禁止区域摆摊设点、露天烧烤;

(六)携带宠物出户采取必要的安全和卫生措施,不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七)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损坏花草树木,不破坏公共园林景观;

(八)文明使用、规范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电动)车和公共自行车,不故意损坏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遵守乘坐规则,自觉排队,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让座,不携带宠物,不食用或者携带散发异味的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辆应当礼让行人,通过积水路段减速慢行,不强行变道加塞,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不违反规定使用灯光、喇叭,不影响公交车辆停靠站点,驾乘人员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三)驾驶非机动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或者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违规载人载物,不多车并排行驶,不抢行、不逆行;

(四)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右侧行走,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有交通信号指示灯的按照交通信号指示及时安全通行,不闯红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五)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主动为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让行;

(六)不在车行道内兜售、发放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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