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东营日报 2018-12-22 09:43 大字

东营市人民政府令

第199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 年12 月14 日市政府第8-31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 年1月20日起施行。

代市长 赵志远

2018年12月18日

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政府决定修改下列2件规章的相关条款内容:

一、《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

(一)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修改为“住宅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

(二)删除第十七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三)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四)删除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相应资质”;删除第二款,原第三款作为第二款。

(五)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开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

(六)删除第四十九条(一)中的“资质证书”。

(七)第五十五条中的“具体办法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修改为“具体办法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八)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行约定。”

(九)删除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二、《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设计方案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查部门同意。”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

(二)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和含有附属绿化工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款修改为:“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园林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受理后三个工作日内核发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三)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绿化工程,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原第三款作为第二款。

三、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

《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和《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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