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明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 按规定将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
本报12月5日讯(记者张园园)近日,《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获批通过,2019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东营湿地保护、利用等有法可依。按照这一规定,对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名录管理,并应按规定设立保护标志等,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现代化湿地城市建设。
按照条例,湿地主要包括沼泽湿地、河流湿地、湖泊湿地、滨海湿地等自然湿地,以及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或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原生地等人工湿地。湿地保护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分为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省重要湿地、市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实行名录管理,湿地名录应当明确湿地的名称、类型、保护级别、保护范围、保护管理部门、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湿地所在地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在湿地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由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在重要湿地设立界标,明确保护范围。
按照这一条例,湿地经依法确定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海洋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和管理;生态特征典型、自然景观独特、历史和人文价值显著,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并可供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申报建立湿地公园;禁止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违反规定,擅自命名、挂牌湿地公园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在湿地内还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禁止擅自排放或者抽采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挖沙、采矿;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对湿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根据自然条件和功能定位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休闲健身等方式合理发挥湿地的社会效益。
这一条例还包括了具体的处罚规定,条例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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