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布10起互联网违法典型案例 东营区市场监管局承办2起入选

黄三角早报 2018-11-28 04:36 大字

本报11月25日讯(记者宋永兴通讯员商进)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10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百度推广’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和“东营泰北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入选。

今年以来,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市局部署,积极作为,狠抓落实,扎实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广告违法行为,强化广告执法办案,取得明显成效。截至目前,共查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25起。

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了10起互联网违法广告典型案例,东营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2起案件入选。刘青松利用“百度推广”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冒用“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百度开设账户建立平台,通过微信或QQ联系客户,为客户发布了“月入十万不是梦,足不出户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就可以赚钱,现在加客服微信立送188红包”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明知发布的广告不真实,但仍然代为发布,其客户(广告主)已联系不上,执法人员随即通知百度公司,该广告于6月中旬停止推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2018年8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广告费收入1.6万元,并处以罚款6.6万元,合计8.2万元。

东营泰北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3月在网上投放了含有“……药物戒烟副作用极大,只是起到辅助戒烟的作用,体内毒素得不到清除……第八代电子烟……一周期(20天)可清除体内烟毒57%,两个周期可达85%,三个周期可将体内烟毒完全清除,彻底摆脱……永不复吸”等内容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杜撰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2018年4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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