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明年正式施行 健身设施“谁接收谁维护”

黄三角早报 2018-11-18 04:37 大字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东营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2018年11月8日,《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后简称《办法》)经市政府第8-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本报记者解岩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规划和建设相应设施

《办法》适用于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即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

《办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布局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配建和更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同时,《办法》中也规定,采购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通过经国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在《办法》第三章中指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接收方除了充分利用已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外,还要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违反规定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办法自明年1月1日起实施

在《办法》第五章中,明确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接收方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的;未配备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维护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设立警示标志并及时组织维修或者拆除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超出安全使用寿命期不及时拆除的;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的;擅自挪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这些行为之一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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