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就《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东营日报 2018-11-16 15:46 大字

11月13日,赵志远代市长签发第198号政府令,公布《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本《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随着东营市全民健身事业的快速发展,广大市民参与全民健身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健身设施的需求日益增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运转情况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健身的热情。目前,东营市已建设有各类健身器材14000余件,其中能够正常使用的仅8000余件,超出免费维护期的近6000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与维护中存在着布局不科学、管理不规范、维护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建立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长效机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更好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问:《办法》对政府及部门的管理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作为公益性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办法》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重大问题。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相关工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等功能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批准的职责和权限,做好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

问:《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科学布局室外公共健身设施,避免重复建设,方便市民参与健身,《办法》规定,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布局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老旧居民住宅区整治改造,利用腾出的空闲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问: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采购、安装和更新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证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满足市民健身需求和安全需要,《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采购、安装、验收及设施的更新作了下列规定:一是体育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等应当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二是符合更新要求的,由接收方填写更新申请表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布局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是采购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通过经国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当执行最新标准。四是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应当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五是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采购与安装,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向接收方交付使用时,需同时交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提供的验收报告。六是接收方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验收报告等报所在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作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

问:《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明确职责,《办法》规定: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问:《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市民正常使用,《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二是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三是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设施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四是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接收方负责拆除,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由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配建。

问:《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作了哪些要求?

答:为了保障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安全,《办法》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监督检查措施?

答:为保障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办法》规定,一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安全状况、设施完好程度、正确使用和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防止设施的损坏和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二是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拆除等情况进行核查,建立动态数据库。三是市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途径公示本行政区域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目录,提供体育健身信息服务。四是市体育主管部门定期对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配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拨付维护和管理资金的重要依据。五是接收方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体育主管部门可以停止配建和更新其所辖区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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