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时不知录用条件 , 被辞退不知因为什么 , 无故辞退得不到任何补偿 … … 记者采访20名保安护运行业劳动者,听他们讲述自己的遭遇—— 【焦点】一直在当“试

安徽工人日报 2018-09-15 08:01 大字

“不迟到、不早退,没出过一次事故,还有半个月就能转正,可无缘无故就把我辞退了。”9月11日,54岁的王云凯向《工人日报》记者提起自己的遭遇时抽泣起来。

今年3月,王云凯应聘到沈阳市某护运公司从事短途跟单员工作,签订3年合同,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5500元。8月31日,公司突然告知他下个月不用来上班,原因只有一句“不合适”。

这是王云凯两年内第三次因“不合适”在试用期内被解雇。

9月3日~11日,记者采访长途跟单员、短途跟单员、银行护卫员、企业保安等20名保安护运行业劳动者,他们中的一些人讲述各自遭遇:试用时不讲录用条件,无故辞退得不到赔偿,签订“霸王条款”。

两年内三次无故被辞退

2016年7月,在某银行沈阳大东支行当保安25天,无故被辞退,拿到报酬2500元,没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2017年3月,在另一家银行沈阳浑南支行当保安44天,拿到报酬2948元,没赔偿。

2018年8月,到沈阳某电器企业从事短途跟单员133天,这是离试用期结束最近的一次,结果再次被辞退——这是王云凯两年内三次在试用期内被辞退的经历。

王云凯是从黑龙江到沈阳务工的农民工。他告诉记者,多次辞退让他认为自己不够优秀,越是这样,他在下一份工作中就越努力,脏活累活抢着干,每天晚走10分钟整理好休息室的杂物……

第二份工作前,用人单位与他签订了“试用期合约”。“合约规定了不许有打架、醉酒、盗窃、以权谋私等不良行为,不许违背法律法规。可录用条件是啥,啥算考核合格,这些都没说清楚。每次辞退我也没说出个具体理由,就说我不合适。”王云凯愤愤不平地说。

徐寿福、李秀梅、陈颖等13人有着和王云凯类似的遭遇。他们告诉记者,无故被辞退的同行还有更多。

3月12日,50岁的姚成仁应聘到大连市某护运公司从事银行护卫员工作,与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月工资2800元。7月19日,姚成仁去上班时,发现自己被辞退了,公司没给他任何理由。

姚成仁在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的帮助下申请了劳动仲裁。大连市沙河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出明确说法: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

仲裁委裁决依据是劳动法第25条,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保安护运行业成“重灾区”

记者随机调查了运输、餐饮、商贸、建筑、保安护运等行业100名劳动者(每个行业20人),收回问卷98份,遭遇过试用期内无故被辞退的人数分别为3人、2人、5人、1人、14人。为何保安护运行业高于其他行业?

大连市某护运公司总经理谢奇道出缘由:行业门槛低,无需培训,两天就会干,辞退后重新招聘的成本低。

谢奇给记者算了这样一笔账:雇1个保安签合同3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月薪2240元,正式月薪2800元,工资成本共计9.74万元。市场上保安、护运员供大于求,前一个没辞退后一个就能补上。理想状态下,如果连续用多个“试用工”,不到6个月就辞退,成本最多能节省1.68万元。

用人单位一般只要求劳动者尽职尽责,至于其更换是否频繁并不在意。本溪某保安服务公司工作人员任飞强透露说:“我们会先找好顶替者,告知劳动者称用人单位认为他不合适。同时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家里有事、生病或者不爱干了。用人单位一般不会管我们公司内部的事,即使劳动者找到用人单位询问理由,用人单位也会让劳动者找我们沟通,而10个劳动者至少有9个不会索要赔偿。”

记者采访的20名保安护运行业员工中,19人认为,试用期内被用人单位无故辞退不合情理,但应该是合规合法,“否则企业怎敢肆无忌惮去做?”徐寿福便是其中之一。

徐寿福先后签过五六次试用期合约,每次签约对象不同,但合约中都有一条就是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辞退且没有赔偿。印象中,工作23年来,他从来没被告知过“录用条件”,更没看到过书面的“录用条件”。最长的一份工作干了5年半,试用期刚结束领导就通知他转正了,工资涨了20%,其余几次都被无故辞退。有的公司向他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更多的只是口头通知“不合适”。

更多劳动者被迫同意试用期合约中的“霸王条款”。怕被骗,陈颖每次签合同都会仔细读一遍。他发现所签试用期合约中第12条规定,单位有权在试用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给任何补偿。“当时不是没有过顾虑,只是不签就别想入职,为保住工作,也只能同意。”

无故辞退咋能肆无忌惮

“劳动者无故被辞退的关键就是没有明确的录取条件。”沈阳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刑燕说。她建议,相关法律应该规定用人单位口头或书面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如果符合录用条件或岗位考核指标合格的就应当予以录取,不得无故辞退。

谢奇则认为,明确录取条件实际中难操作。“除了学历、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硬性指标外,许多软性指标是没法做明文规定的。”谢奇说,“比如,有的用人单位喜欢话少勤快的保安,有的单位喜欢个子高、长相好的,有的单位喜欢外地没家室的,可这些如何能写在录取条件中?如果条条框框都规定出来,那怎能选到合适的员工呢?”

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职工维权律师王金海建议,政府进一步完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制度,不规范的企业实行评优、优惠政策等一票否决制度。“合理的制度能规范企业合理用工,尝试形成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要向上级人事部门备案缘由、劳动者签字认可的制度。相关部门进行抽查回访,对造假企业进行处罚,自然没有企业敢肆无忌惮无故辞退劳动者了。”

辽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王磊认为,企业长期用“试用工”节省成本其实并不划算。“人员流动大,管理成本就增加了,人事专员要不断招新人,思虑如何辞‘旧人\’,企业难壮大,也不利于行业良性发展。”

王磊呼吁,企业生财有道,想做大做强,小伎俩不可取,“应该在员工培养上做文章,培育出更多的‘金牌保安\’,选择该保安公司的企业也会越多。需求多了,盈利自然增加。”

(王云凯、谢奇、任飞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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