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娟,身份证号 :370503198902023540;因连续无故旷工七日以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与本人联系未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公司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特此公告。
东营市振河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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