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知书

东营日报 2018-05-07 10:21 大字

刘金增(乙方):

我村(甲方)与你(乙方)于2009年3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每年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于每年3月1日前支付。合同签订后,贵方未能如约履行合同,其应支付租金仅履行到2013年,拖欠2014年至2018年租金。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约定,特通知如下:

1、自本通知函发之日起,我方解除与贵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请贵方在收到本书面通知后7日内搬出并返还承租的房屋及场地。同时补足2014年至2018年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3、若贵方在上述期限内没有搬出房屋并补足租金,我方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并有权要求贵方承担相应损失以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东营市东营区黄河路街道万泉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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