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 依法养犬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解读
本报记者 陈莎莎 通讯员 解朋龙 温明东
《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7年8月31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即日起,东营公安联合本报推出《东营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情解读,帮助广大市民文明养犬、依法养犬。
1.哪里属于养犬重点管理区?
《条例》规定,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养犬管理实际,可以将重点管理区内的农村地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将一般管理区内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人口密集区域调整为重点管理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为重点管理区。
2.哪些犬种在东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不能饲养?
根据《条例》规定,烈性犬和大型犬在东营市养犬重点管理区不能饲养。其中,烈性犬品种包括:马士提夫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法国波尔多犬、阿根廷杜高犬、西班牙加纳利犬、日本土佐犬、雪达猎犬、波音达猎犬、寻血猎犬、牛头梗、大丹犬、苏俄牧羊犬、拳师犬、大白熊犬、纽芬兰犬、比特犬、圣伯纳犬、伯恩山犬、灵提犬、比利时牧羊犬、藏獒犬、德国牧羊犬、威玛犬、多伯曼犬、阿根廷犬、可蒙犬、法国狼犬、大髯犬、马雷马犬、比利猎犬、阿富汗猎犬、爱尔兰猎狼犬、兰西尔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大加斯科-圣通日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捷克福斯克犬、拿波里獒犬、斗牛獒犬、斯皮诺犬、罗德西亚背脊犬、比利牛斯獒犬、贝林登梗、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沙克犬、苏格兰牧羊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大型犬指成年体高超过50厘米(肩高)或体长超过80厘米的犬种。
3 .在东营市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固定独户住所;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用于仓库、施工场地看护或者其他合理用途;具有单位合法主体资格;具有健全的养犬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具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4 .如何对犬只进行免疫与登记?
【条文链接】
第十条 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第十四条 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六条 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其有效的免疫证明,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签注手续。
第二十三条 携带外来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遵守重点管理区的养犬规定,自进入之日起停留十五日以上的,应当办理临时养犬登记。
5 .养犬应遵守哪些行为规范?
【条文链接】
第十八条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住所内饲养,不得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单位饲养的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应当圈养或者拴养。
(二)犬只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应当采取使用止吠器等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放弃饲养的,应当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犬只繁殖的新生幼犬,养犬人应当在六十日内自行处置或者将犬只送到收容救助留检场所。
(四)不得组织、参与斗犬活动。
(五)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在重点管理区,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电子标识牌,小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用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的犬绳、犬链牵引,并为犬只配戴嘴套。
(二)注意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携犬进入电梯间的,应当采取配戴嘴套,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等预防犬只伤人的措施。
(五)即时清除犬粪。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下列区域,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机关、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医疗机构;
(三)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纪念馆、影剧院、网吧、会展场所、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
(四)金融机构、商场、宾馆、餐饮场所;
(五)候车(机、船)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的经营管理者划定的禁止区域。
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6 .违规养犬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条文链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五项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二)在重点管理区未经登记饲养犬只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三)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只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四)在重点管理区放任犬只自行出户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二百元罚款。
(五)在一般管理区对烈性犬、大型犬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责令改正,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六)虐待犬只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遗弃犬只的,处五百元罚款。
(七)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电子标识牌,未用犬绳(链)牵引,进入电梯间未采取预防犬只伤人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处五十元罚款。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犬只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侵占楼道、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养犬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责令改正,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在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所列区域饲养犬只或者携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并处每只五百元罚款。
7 .如何对犬只进行免疫?
根据《条例》规定,东营市养犬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将犬只送至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公布的犬只免疫网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8 .如何办理养犬登记?
《条例》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应携带犬只并持本人身份证明、房屋证明和犬只免疫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属县区公安(分)局(滨海公安局相关分局)设立的养犬登记点办理犬证、犬牌。
9 .办理犬证、犬牌有什么好处?
犬证、犬牌是养犬人的唯一合法养犬标识,牌证内置智能生物电子加密芯片,外观有二维码、专属ID、东营市公安局监制等字样,如果您的爱犬走失,犬证和犬牌就是证明它身份的合法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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