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通知书
山东亨圆铜业有限公司:
一、2015年9月17日,贵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5 年东城(保)字0145号),约定贵司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5年9月17 日至2016年9月17日之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等主债权合同提供最高本金债权余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除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6年9月28日,贵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签订《 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6 年东城(保)字0062号),约定贵司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在 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9月26日之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等主债权合同提供最高本金债权余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除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山东天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签订《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编号:2015100801,敞口金额 750万元);于2015年12月31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0161500006-2015(东城)字00358号,借款本金金额 530 万元);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6(承兑协议)00071号,敞口金额 8600万元);
二、2016年2月4日,贵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6年河口(保)字0006号)约定贵司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支行与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在2016年2月3日至2017年2月3日之间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等主债权合同提供最高本金债权余额为人民币七千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除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根据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山东澳纳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8日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6(承兑协议)00032号,敞口金额 2000万元);于2016年10月31日签订《银行承兑协议》(编号:2016(承兑协议)00047 号,敞口金额 930 万元);于 2016年11月 25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河口)字00136,借款本金金额为1500万元;于2016年11月30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河口)字00139、00140、00142号,借款本金金额分别为500万元、1500万元、1466.093129万元);于2016年12月22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16年(河口)字00153号,借款本金金额 1000万元);
我中心先后受让了上述主从债权并均已通知贵司,2018年9月14日,贵司就上述担保债权与我中心续签《保证合同》,延长了保证担保期间。
鉴于上述事实,现向贵司催告如下:
望贵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欠款支付给我中心。如贵司未能支付,或未能与我中心达成还款协议,我中心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东营市财金振兴壹号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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