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对查扣车辆依法进行公开处理的公告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研究决定,对在交通管理工作中查扣的部分车辆进行公开处理。请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到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依法进行公开处理。
特此公告。
利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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