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两天遇事故 维权还需“长点心”

东营日报 2019-09-25 09:04 大字

打零工未签劳动合同,出了交通事故只能自己“买单”。利津县的张某就遇到了一件这样的事情,他的遭遇也给大家提了个醒。

2018年6月22日,张某经人介绍到H公司工作,负责在公路两旁修建辅助设施,双方口头约定了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就开始在工地干活了。第二天,吴某驾驶车辆行驶至H公司工地附近时与张某停在公路北侧路边的三轮汽车相撞,致使步行的张某和站在路边石处的黄某等三人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造成八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张某以H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利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他与H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审理过程中,张某提交了证人证言、事故发生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间接证据,证明他与H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H公司对张某提交的证据都不认可。因张某无法提交其与H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利津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张某对仲裁裁决不服,向利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与H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办案法官表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劳动者在进入用工单位工作时,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询问清楚用人单位的详细名称、招聘人员身份,保存好“登记表”、“工作证”等证件,与招聘人员将口头约定的内容落实到纸面上并签字盖章,切实维护自身权益。 (通讯员 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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