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东环垦分罚字〔2020〕19号)公告

山东法制报 2021-03-23 09:57 大字

魏文文(身份证号:37052319870206161X):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11月11日向你作出《东营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东环垦分告字〔2020〕19号),告知你位于胜坨镇一排路垦利春辉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东侧 300米院落露天喷漆作业项目没有在密闭空间进行、没有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挥发的行为违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此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未成功,现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到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垦利区分局(垦利区万达大厦北)办理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处罚决定的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东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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