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10问 (第二期)
3.问:《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4.问: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如何确定?
答: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问题,借鉴省内外经验做法,根据《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明确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抗力级别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东营区、垦利区、河口区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8%的标准建设;广饶县、利津县按照不低于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物总面积6%的标准建设。新标准兼顾合法与合理、公平与效率,计算简捷,便于操作,减少了人防部门及行政审批部门在执法中的裁量标准不统一问题。
5.问:哪些情况需要交纳人防易地建设费?
答:《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不修建,但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居住区内人民防空工程已满足详细规划要求或者国家和省、市其他人民防空工程规划控制指标的,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降低人员掩蔽工程在人民防空工程总指标的比重或少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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