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垦利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决定书

山东法制报 2020-07-02 09:32 大字

垦配套费决字〔2020〕第010号

东营市龙陀工贸有限公司:

你单位建设的库房、1#车间工程,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根据垦政字〔2011〕33号(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垦政字〔2012〕21号(垦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发〔2019〕11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通知)等文件规定,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目前该公司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81316元(叁拾捌万壹仟叁佰壹拾陆元整),请在接到本决定后15日内,到东营市垦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612室缴纳,联系电话0546-256585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政府或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又不履行本决定的,由本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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